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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形法院可以不经追加或变更就直接执行案外人的财产?-威廉希尔唯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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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形法院可以不经追加或变更就直接执行案外人的财产?发布日期:2025-02-27 浏览次数: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意思是案外人对执行法院的执行提出了异议。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被执行人本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会执行案外人财产的,只有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才会执行有利害关系案外人的财产,一般是追加或变更案外人为被执行人,那么有哪些情形,法院可以不经追加或变更就直接对案外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呢?

  如前所述,执行法院只有在被执行人本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才会对与被执行人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执行法院可以直接对案外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且每种情形需满足的条件如下:

  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但其配偶名下有存款或者有不动产的,基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属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若被执行人配偶未提出异议,法院可以直接扣划存款或拍卖不动产,但要留足被执行人配偶所享有的份额。

  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可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第三人在收到通知后的十五日未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且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对其强制执行。

  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向法院提交担保书。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如果原告在审判阶段未将案外第三人列为共同被告,该第三人基于某种原因自愿为被告承担相关责任的内容被写入了调解笔录或者调解协议中,执行法院可以在该第三人债务承担范围内对其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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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主动书面承诺为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并且该承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法院在综合考量案件情况后,也可直接执行案外人的财产。

  当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存在财产混同且有充分证据证明时,法院在特定条件下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直接执行该案外人的财产,以防止被执行人通过财产混同逃避执行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被执行人是个体工商户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在广东省等部分区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作为被执行人时,可以直接执行字号的财产。

  法人的分支机构作为被执行人时,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后,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其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第四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 54 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第十一条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第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为执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财产提供了依据。

  第 117 号指导案例《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澳中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文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认为,根据民事调解书和调解笔录,第三人以债务承担方式加入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法院可以在该第三人债务承担范围内对其强制执行。

  案外人如果认为执行法院对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存在错误的,该案外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认为执行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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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且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存在其他错误,可以向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或者其他有权监督的机关申请执行监督。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29-134条等规定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职责。

  案外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案外人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信访的方式,反映执行法院对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问题,寻求解决途径。

  注:虽然信访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救济途径,但也是案外人表达诉求、寻求关注的一种方式,相关部门会根据信访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

  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有权在特定情形下直接执行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的财产,但是,这种直接执行案外人财产的案件,与通过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不同的是无法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控制该案外人名下的财产的,需要申请执行人自行查找该案外人的财产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