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正式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二版)》已将除兔耳兰、离萼杓兰外所有常见的野生兰科植物列入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上述植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受理条件: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办理层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云南省需向省林草局提出申请。
采集:1.因科学研究、移植保护、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的;2.因工程建设需要采集的;3.因人工培育需要采集种质的;4.因清除枯死、有安全隐患的植株或因个人利用采集过熟植株的;5.在确保物种资源量不减少的情况下因商业利用采集的。
出售、收购:1.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省珍贵树种及其制品权属明确,来源合法的;2.具有出售、购买双方共同签收购有法律效应协议或合同。
办理层级: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需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提出申请。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目前,云南省内除榧木、榉树、红椿等我省特别珍贵物种的出售、收购外,均由省林草局委托州(市)林草局办理。